李宁到底冤不冤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案情回顾: 被告人1:李宁,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以下简称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 被告人2:张磊,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 另外,由李宁、张磊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 犯罪事实: 1、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磊向被告人李宁请示如何处理时,李宁指使张磊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 2、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 2008年8月,被告人张磊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被告人李宁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宁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张磊遂联系山东科龙公司、益德益华公司、优博基因公司、东方泰合公司等单位,李宁亦联系遂川嘉裕公司、英雄乳业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磊后,张磊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12月,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 3、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 2009年7月,被告人张磊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宁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宁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2月,被告人张磊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 以上内容节选自本案判决书,判决书全文请点击文末左下端“阅读原文”查阅。
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局外人,笔者对于庭审中双方所持观点无法予以置评,但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国资咨询经验,笔者注意到李宁老师在庭审过程中表达出来的部分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都具有类似李宁的心态,也正是这样的心态和观点为李宁的牢狱之灾埋下了伏笔。
1. 做科研可以“违法达义”
笔者认为,产生这种心态的表面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某些科研人员认为法(即经费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因此存在以违法去抵抗的基础;二是将“义”(即开展科研工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极度神圣化,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是以违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归根结底,产生这种心态的最根本原因还是部分科研人员对法律和规则缺乏基本的尊重。笔者同意14年前我们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经费配置不合理、报销程序繁琐复杂等,但这并不是可以违反规定的理由,法律、制度、规则都是在平衡考虑各方诉求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果按照个人的主观意愿就可以随意打破,那么必将扰乱社会整体秩序,侵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最后整体秩序的失衡转而会反噬个人的发展。因此,笔者对抱有这种想法的科研人员劝告一句,违法无法达义,违法本身就是不义,请大家保持对法律和规则基本的尊重,不要用目的的正义性来麻痹自己、安慰自己。
另外,笔者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一个小插曲,李宁私人控股公司的司机曾经开办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公司账外使用,这名司机辞职很长时间后发现自己银行卡里还有60万元,就转了理财,公司从来没用要过这笔钱。这件小事让笔者看到了李宁团队管理套取经费的混乱性,因此对于其团队是否完全将套取经费用于科研也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另外,60万元可以如此随意的被遗忘,可见套取经费的行为对他们团队来说成本实在有点低。
2. 这是我的劳动成果,和单位没关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因此,笔者在这里想提醒一下各位老师,就我国现有的体制,除非是个人掏腰包,否则科研中使用的经费、仪器、实验家具、实验材料全部是国有资产,这些资产带来的收益理应是上缴国家。
这里尤其要注意科研经费,有的老师可能在平常把科研经费说成“我的钱”说惯了,不由自主的就把科研经费当成自己的钱,报销一些私人经费。这也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另外很多老师认为横向经费来源于企业,不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所以对横向经费容易放松警惕,觉得私用横向经费不会涉及到挪用公款,但实际上横向经费也是源自于企业与单位签署的合同,由企业支付给单位,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属于国有资产。
3. 我是科研负责人,不负责管理财务
结语